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市内公务出行交通费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障学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的市内公务出行,根据《桂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非参公事业单位市内公务出行交通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财教〔2019〕64号)和《桂林市教育局关于<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市教复〔2018〕21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部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各类市内公务出行交通费用支出。
第三条 市内公务出行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按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不属于出差范围)办理业务或执行公务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用。不包括出差往来于机场、车站、宾馆的费用及工作日正常上下班乘坐公共交通产生的费用。
第四条 市内公务出行应优先采用公共自行车、公交车、云轨、大巴车、出租车、网约车等社会化公共交通方式出行。公共交通方式不便或不能抵达或因特殊需要经批准方可采用非公共交通方式出行。
第五条 市内公务出行的人员必须乘坐合法合规的交通工具。同时,出行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相关规定。如因使用非法或手续不齐全的交通工具及违反相关法规所造成的后果,一概由其个人负责。
第六条 各部门市内公务出行交通费总体按部门预算安排数执行,不得突破部门预算数。各部门应通过加强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行方式、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出行活动等厉行节约手段,确保重点公务活动和业务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出行方式审批及标准
第七条 学校公务出行执行审批制度,出行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未经批准的出行,费用自理。
第八条 市内公务出行应遵循安全、便捷、效率原则,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负责人限额审批。
第九条 采用公共交通方式出行的凭取得的合法票据实报实销,采用非公共交通出行的按1.3元/公里标准计发补助。
第三章 报销管理
第十条 市内公务出行交通费报销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按照《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原则上按项目经费来源归集后每月集中报销。
第十一条 采用公共交通方式出行的,凭所取得的市内公共交通合法票据和《学校市内公共交通出行费用审批表》附件1实报实销。
第十二条 采用市内非公共交通出行的,凭经过审批的《学校市内非公共交通出行审批单》附件2和《学校市内非公共交通出行费用审批表》附件3集中报销,由各单位根据公务人员市内公务出行定额标准乘以距离(单程或往返总计)计发补助金额,出行距离通过百度导航地图或高德导航地图推荐路线取得。
第十三条 采用市内非公共交通出行的,起止地点由审批人据实审定,工作人员同时出发到两个以上(含两个)不同办事地点,按较远或者各段距离之和(公里数)计算里程。多人同车到同一地点的,视同一人、一次出行,只能报销一次。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公务交通出行费用报销公示制度,定期主动公开公务交通出行费用开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对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超标准、超范围等报销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关人员处分。
第十六条 各部门在执行市内公务出行交通费用管理过程中,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不能变相包干补助或巧立名目计发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为大型专项活动、会议以及培训等通过社会租赁交通工具产生的车辆租用费,按照会议费、培训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务处、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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