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全面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教育收费相关政策和公开通报的教育乱收费现象,结合学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收费主体管理
学校根据高等教育法和上级部门的批准,依法享有教育收费权利,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收费工作,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市场监管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学校许可,不得进行任何收费行为,不得代替第三方向学生收取费用。
二、严格执行收费清单管理
学校教育收费执行清单管理,收费经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公布的教育收费项目清单和学校审批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学校收费项目内容包括教育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如下:
(一)学校教育收费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学费;高等学校住宿费;高等学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考试考务费等。
(二)学校服务性收费主要包括上机、上网、语音室使用、琴房使用服务费;校园网络入网、使用费;档案资料查证及翻译费;信息检索查询、资料复印(制)费;借阅图书滞还费;学生宿舍热水费;补办证(卡)工本费;学校医务室收费;车辆以及场馆等设施使用服务费;校园停车收费;培训费;伙食费等。
(三)学校代收费主要包括教材费;军训服装费;公寓用品代收费;专业服装及用品费;超定额水电费;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测试等各类考试报名费考试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体检费;其它费用(学校代学生办理居民身份证、迁移户口等服务)等。
三、严格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学习、生活所需的相关便利服务,以及组织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对应由学生承担的部分,须根据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费用。相关服务由学校之外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学校可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政策,依照自治区公布的教育收费清单执行。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资料、学习用具用品等。
四、严格收费审批和备案管理
学校收费项目实行审批和备案管理,任何单位申请设立收费项目,应严格按照学校收费立项审批程序办理(详见《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经财务处核准或报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并进行公示后,才能开展收费活动。涉及专业调整、新增(核销)专业、毕业学分调整、新增宿舍、住宿条件重大改变等收费标准增减变化的,经办单位应及时将相关上报、审批文件资料提供给财务处办理收费审批和备案手续。
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进行收费。学校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校内醒目位置向学生公示,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收费政策变动时,由财务处统一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六、强化收费票据管理
学校强化收费票据管理,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代收费时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七、强化教育收费的收支管理
学校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等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服务性收费收入按规定纳入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收取后,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计入学校收入,原则上年末不得结余结转。
八、加强收费政策宣传
学校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全面推动各单位、教职工贯彻落实教育收费政策。充分利用现代多媒体技术拓宽宣传和咨询途径,在学校网站公开收费相关政策和情况,定期更新公示栏,增设“桂师财务”微信公众号解答服务,在财务处121室设收费咨询窗口,开通答疑邮箱cwc@3975079.126.com和收费咨询电话0773-3975077。
九、加强教育收费治理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教育收费工作,组织教职工学习了解国家、学校有关收费政策,杜绝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发生,自觉维护收费政策的严肃性。学校将不断加强收费重点领域的治理力度,严禁任何单位和教职工未经学校批准组织开展收费、擅自委托第三方进校收费的违规行为;严禁各院系、教职工和对口实习单位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严禁任何单位和教职工以校企合作名义变相收费,以合作方名义向学生收取校企合作费、培训费、就业委托费等名目费用;严禁任何单位和教职工将教学计划内容与培训等捆绑额外收费,收取培训费未遵循学生自愿原则,强制或诱导学生参加各类培训并收费;严禁任何单位和教职工以预算经费不足为由向学生收取实验材料费、资料费、学习用品用具等相关费用;严禁违反收费管理规定,“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行为。对不按照收费政策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进行严肃查处,除退还学生交费、追缴学校损失外,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