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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解读说明

发布时间:2021-05-24阅读数:2019

日前,学校修订了《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单位、各部门及广大师生更好地理解《办法》相关内容,财务处结合上级有关文件和修订背景,对《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

按照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精神和落实自治区党委巡视反馈的意见要求,为进一步保持学校差旅费规定与中央、自治区最新精神、标准一致,本次修订结合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行〔2019〕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试行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的通知》(桂财行〔2018〕41号)、《关于调整桂林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市财行〔2016〕5号)等新文件精神以及学校办学整体搬迁至临桂新区的实际,经研究对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强化学校公务出差审批管理

《办法》规定,各部门要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禁止自行组团、随团参加由旅行社安排的公务出差活动,禁止公务出差期间参加各种旅游活动。同时,规定出差人必须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表并报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出差,不予报销差旅费。

三、强化经费控制管理

《办法》规定,各部门差旅费按部门预算安排数执行,不得突破部门预算数。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差旅费支出以预算安排为控制数,不能超预算支出;二是预算安排能用于出差的必须是差旅费预算,不能使用非差旅费预算项目资金报销差旅费。

四、强化标准控制原则

《办法》规定,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职级(正高级职称对应厅局级)乘坐交通工具,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选择住宿,并不分职级按标准享受伙食费补助和交通费补助。

(一)城市间交通工具的选择问题,《办法》规定,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即领导审批出行时,应综合考虑部门预算、安全、便捷等因素。出差人员可降低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但学校不计发因此节约的差价;提高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标准费用自理。

(二)住宿的选择问题,《办法》规定,出差人员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鼓励网上预订宾馆,节约住宿费用。即住宿费报销以限额标准控制为主,具体额度、是否合住由各部门、出差人员根据实际安排。但对于网上预订住宿增加的额外费用、或因故退房产生的手续费是不能报销的。对于统一安排住宿的出差,需要自行承担住宿费的,出差人必须先行了解住宿标准情况,如住宿费用超过报销限额标准的,应及时联系协商调整或安排合住,费用确实超过限额的,超过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伙食补助费的计算问题,《办法》规定,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按当地工作餐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如出差行程中明确由主管单位或者会议、培训、竞赛等举办单位负担用餐费用的,将不再计发伙食补助费,部分安排的则依上述标准扣除。

(四)市内交通费补助的计算问题,《办法》规定,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差由学校派车的,租车的,不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交纳标准为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五、强化财务报销管理

《办法》明确,为避免向下级单位转嫁差旅费负担,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部门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同时,明确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为严格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对各项费用的报销标准、报销凭证作出了细化规定,并强化了财务报销管理具体要求。同时,要求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原则上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六、关于绕道往返的问题

工作人员出差因私绕道的,如省亲办事等,绕道和探望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绕道交通费,以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为核定依据,绕道交通费少于直线交通费的,按实际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七、 关于出差乘坐出租车问题

《办法》规定,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因此,往返机场、火车站的费用应以地铁、大巴等公共交通工具为主,出租车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出租车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紧急特殊情况确需乘坐出租车的,由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报学校分管领导从严审批。即因随身搬运设备、大件物资等确需乘坐出租车的,应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时不再计发当程市内交通补助。

八、 关于使用私家车出差的问题

《办法》规定,原则上不允许使用私家车进行公务出差,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过路过桥费、燃油费。目前,自治区和柳州市已试行机关事业单位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政策,但桂林市暂没有相关规定。因此,对于确实不便通过公共交通工具完成的桂林市市辖(县、区)出差工作任务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经过批准,可以使用私家车出差,使用私家车出差的,车辆必须是证照齐全、检验合格,且驾驶员已不是试驾阶段的新手。经过批准使用私家车出差,仍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过路过桥费、燃油费,但可以凭审批单和住宿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

九、 同一地区不同住宿标准的问题

《办法》附件2、3、4分别列出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地区、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区内市本级以及区内各县等四类住宿标准,以及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治区外一般地区差旅住宿费标准是指区外除附件3所列市城区以外的市(州、旗)、县(区,县级市)、乡镇等地区,如北京市除八城区以外的区县、广东省除广州市以外的市县等对应属于一般地区。

(二)国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差旅住宿费标准所指属地范围仅包括市辖城区,不含所辖地、州、市(县)。

(三)自治区内市本级住宿标准是指地级市城区的范围,如柳州市城区仅指(城中区鱼峰区柳南区柳北区柳江区),融安、鹿寨、三江等则不属于柳州市本级范围。

(四)区内县级住宿标准,主要区分了阳朔县和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淡旺季浮动标准。

十、 住宿标准不同的人员出差,共同开票报销的问题

《办法》规定,出差人员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如厅局级1人和其他人员1人前往南宁出差住宿1天,按规定厅局级住宿标准最高上限是470元/天.人,其他人员350元/天.人,假如实际厅局级住宿费460元、其他人员340元,那么按实际分别开具两张发票,或者开具一张发票分别列出不同标准、数量、金额都是符合规定的;但是如果仅按平均数开具一张发票,400元/间(人)x2,则其他人员属于超标准住宿,超出50元部分则不能报销。

十一、关于因公需要安排外单位人员出差的报销问题

《办法》规定,差旅费主要通过预算控制和审批管理来确保重点教学科研管理活动顺利开展,因此,特殊教研管理工作需要安排外单位人员出差的,可以参照校内教职工职级报销差旅费。

十二、关于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的问题

《办法》规定,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十三、实(见)习、工作锻炼、选送学习等人员补助费用问题

因工作需要到常驻地以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的工作人员补助,按市财行〔2014〕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

(二)在桂林市城区以外工作期间,自治区内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自治区外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30元。均不再报销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发放其他任何补助。确因特殊情况发生住宿费的,由学校从严审批、据实报销。

(三)组织选送到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学习及组织选送离职带薪参加其他各种学习(无论是否取得学历)的工作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在校学习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

十四、关于学生差旅费的报销问题

《办法》规定,经批准的学生代表学校外出比赛、参会等差旅报销,有关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同性别必须2人同住)按学校第三类“其余人员”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按60元/天·人标准计,市内交通费一次性补助50元/人。原则上学生不安排乘坐飞机。即学生报销差旅费应该是经过批准并且是代表学校的比赛、参会以及其他参与学校统一组织工作等才允许按规定报销差旅费。《办法》同时明确规定,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实习、实践教学活动等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即按照《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实践经费管理办法》(桂师财〔2020〕5号)规定执行。

十五、 关于出差审批的问题

《办法》中出差审批表(附件1)是出差审批和报销必须要填报的,任何类型的出差都须所在部门同意,并且由经费审批责任人落实经费出处,领导出差应由上一级领导审批,院系主要领导出差应由联系的校领导批准。报销审批按照经费支出审批办法执行。

十六、 关于出差票据遗失的问题

出差原始票据如有遗失的,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如票据存根联加盖单位公章),由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校领导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附上支付证明材料等,经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校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此处的校领导是指对应业务的分管领导。

实际执行中有疑问的,请及时反馈财务处。